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聲,580,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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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80號
抗 告 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淑柔等間分割遺產反請求聲請訴訟救助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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