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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邵曰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醫再
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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