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重上,117,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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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吳美鶯

訴訟代理人 張菁菁律師
被上訴人 郭瑞陵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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