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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李添池
李麗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
被 上訴 人 余騏佑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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