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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邱綢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被 上訴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112年10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附表關於「林邱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邱綢」。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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