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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 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陳韋碩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文炫
林文華
林木暖
林其正
林其武
陳桂鵬(兼陳桂鵠之承受訴訟人)
陳桂立(兼陳桂鵠之承受訴訟人)
陳桂鶯(兼陳桂鵠之承受訴訟人)
陳林止女
陳富翔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 樓
陳勇仁
陳玉環
陳柔月
李月仙
林世昌
林世宏
林世達
林清貴
林椿貴
孫淯翔
孫嘉韻
孫嘉莉
林英治
林智惠
李淑慶
林士涵
林士傑
林怡廷
林洋田
林秀芬
張根榮
黃燕玲
張晉源
張豐農
陳美雲
蘇泓俊
蘇林逸
詹益統
詹敏敏
林金座
林郭錦霞
林志成
林子盈
林正仁
張麗英
林郁清
林文輝
林文琦
張根旺
上四十九人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王櫻錚律師
被上訴人 郭銘然
郭浩然
郭斐然
郭璨然
郭蕞爾
張卓爾
蘇秀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宏年
被 上訴人 詹垂祥
詹婉婉
林正聰
蔡林玉秀
林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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