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重上,57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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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段盈吉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被 上訴人 葉明春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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