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重上,584,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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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上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車參聖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上訴人 朱勇強
葛琦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7年間欲向訴外人林晉德(已於111年9月9日死亡)學習逍遙派鐵版神數(下稱鐵版神數),因林晉德生病無法教授,伊遂聯繫林晉德之徒弟即被上訴人朱勇強(下稱朱勇強),經朱勇強保證其已獲得鐵版神數全部推算法則,兩造於107年10月16日口頭成立授課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伊給付學費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下稱系爭款項),朱勇強則完整傳授林晉德之鐵版神數算命法則予伊,伊已於同年月19日給付系爭款項予朱勇強,朱勇強於收款後將系爭款項轉贈與其配偶即被上訴人葛琦君(下稱葛琦君,與朱勇強合稱為被上訴人)。

朱勇強固於107年至109年期間向伊授課,然並未傳授林晉德於網頁及視頻中所述鐵版神數關鍵推算過程之算法,構成不完全給付,伊已於111年2月16日送達律師函予朱勇強,並主張解除系爭契約,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6條規定、第259條第2款規定,求為命朱勇強返還所受領2千萬元本息之判決。

又若林晉德於網頁及視頻中所述鐵版神數算命規則不存在,朱勇強明知此事,卻詐欺伊成立系爭契約給付系爭款項,伊已於同年3月7日送達律師函予朱勇強,並主張撤銷因被詐欺之系爭契約,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113條、第114條第1項、第179條前段規定,請求朱勇強返還2千萬元。

再者,系爭契約業經伊解除或撤銷,朱勇強卻將所收取系爭款項轉贈與葛琦君,伊得依民法第183條規定,請求葛琦君返還系爭款項。

而被上訴人就上揭應返還系爭款項之債務,係不同法律原因而生,惟具同一給付目的之債務,應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等情。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朱勇強應給付上訴人2千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葛琦君應給付上訴人2千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上二項請求中,如任一被上訴人已為給付,另一被上訴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㈤就第二項及第三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朱勇強為林晉德之嫡傳弟子,已依約將逍遙派鐵版神數受教同意書(下稱系爭受教同意書)之內容均傳授予上訴人而履行系爭契約完畢,並無不完全給付或對上訴人詐欺之行為,上訴人主張解除或撤銷系爭契約並請求返還系爭款項,均無理由。

朱勇強與葛琦君為夫妻關係,朱勇強將所收取系爭款項寄託予葛琦君保管,並授權葛琦君處理家務使用,2人就系爭款項係成立金錢寄託關係,而非贈與關係;

又朱勇強收取系爭款項並非不當得利,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3條規定,請求葛琦君給付系爭款項,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21頁,並由本院依相關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㈠上訴人與朱勇強於107年10月16日口頭成立授課契約,約定由朱勇強教授逍遙派鐵版神數算命法則予上訴人,授課價格為2千萬元,上訴人已於同年月19日給付2千萬元(即系爭款項)予朱勇強。

嗣朱勇強有對上訴人授課。

㈡朱勇強將上開2千萬元交由其配偶葛琦君存入葛琦君之銀行帳戶內。

㈢上訴人於111年2月11日寄發送律師函,通知朱勇強解除系爭契約,又於同年3月4日發函朱勇強,催告返還系爭款項。

㈣林晉德曾於104年間接受記者採訪,並解釋鐵版神數內容,影片中記者以旁白陳述鐵版神數是將六親生肖核對出後,將六親生肖及算命者之八字換算成一系列數字,再以算盤演算出數字條碼,再從一萬兩千首詩句中,找出自己詩句。

㈤除系爭受教同意書外,朱勇強曾交付鐵版神數相關資料予上訴人。

四、本院判斷:㈠上訴人與朱勇強約定之授課內容為系爭受教同意書之課程,朱勇強已對上訴人授課完畢,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256條規定主張解除系爭契約,為無理由: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上訴人主張其與朱勇強約定授課之內容為原證1至3、8(即林晉德接受中天電視專訪之視頻,及林晉德於鐵版神數網頁刊登之「停筆前言」、「鐵版神數論命規則」、「鐵版神數真假之辨」文章)所載內容等情,為朱勇強所否認,抗辯:兩造約定之授課內容為系爭受教同意書等語。

依上開規定,應由上訴人就其上開主張負舉證之責。

⒉查上訴人於本院稱:伊於107年間在網路上看到鐵版神數算命老師林晉德之網頁、鐵版神數推算過程之簡介,及林晉德為多位名人算命之視頻,引起學習動機,進而聯絡林晉德,欲向其學習鐵版神數,然因林晉德生病無法教授,伊遂聯繫林晉德於上開網頁中推薦之徒弟朱勇強,伊與朱勇強約定伊給付系爭款項後,朱勇強應完整傳授林晉德之鐵版神數算命法則(即原證1至3、8之視頻、文章內容)予伊;

伊從未看過系爭受教同意書,該文書係朱勇強臨訟提出,系爭受教同意書上並無伊之簽名,自非伊與朱勇強之約定授課內容等語;

復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號詐欺偵查案件(下稱刑案)警詢時稱:伊瀏覽林晉德之命理網站並付費請林晉德用鐵版神數算命後,覺得鐵版神數很神奇,決定找林晉德拜師學藝,林晉德原開價2,400萬元之授課費,伊與林晉德協調到2千萬元,後來因林晉德生病而無法授課,伊才與朱勇強聯繫等語(見刑案偵卷第7、8頁)。

朱勇強則抗辯:系爭受教同意書為林晉德早期教授學生時所製作,作為其弟子學習鐵版神數之參考;

上訴人於107年間第一次與伊見面時,主動提出林晉德所給之系爭受教同意書,並稱半年前林晉德本同意傳授予其,已與林晉德談妥學費降為2千萬元,經伊打電話向林晉德確認後,遂同意傳授上訴人系爭受教同意書所列全部課程並提供所有資料,故系爭受教同意書係兩造約定授課之內容等語(見本院卷第183至187頁),並提出系爭受教同意書、朱勇強與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

觀之上開LINE對話紀錄,上訴人於108年11月10日及同年月11日先後對朱勇強稱:「朱老師(指朱勇強),前天我老婆發現我拿她的私房錢2千萬台幣…,她逼問我錢到哪裡去,我只好誠實跟她說,我去跟朱老師您學林老師的逍遙派鐵版神數,她一直嘮叨我學個命理怎麼要花到兩千萬,我就給她看林老師『受教同意書』上的教材…」、「老師,2千萬的學費不是小數目。

當初跟朱老師說好的,我就是要林老師手上的所有資料,如他『受教同意書』上所列出的東西。

朱老師當下也承諾,所以我也很乾脆,第二天就立即現金2千(萬元)帶到朱老師教室,老師傅也隨後帶我拜師」等語(見本院卷第107、111頁);

且依系爭受教同意書記載:「一、尊崇中國傳統易經數理哲學文化,學員自願拜師受教…七、全部14堂課三個月內結業」,並以表格列出14堂課之授課內容、選課資料(壓箱秘笈)、點傳資料,及各堂課之束脩(即學費,按14堂課之學費總價為3千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91頁)。

綜上各情,上訴人既係先向林晉德表示欲付費學習鐵版神數,並與林晉德議價學費降價為2千萬元,則林晉德理當有交付系爭受教同意書予上訴人,向其說明學習鐵版神數之各課程內容及學費,雙方才能進行議價,嗣因林晉德生病而無法授課,上訴人始主動聯絡朱勇強,並提出林晉德交付之系爭受教同意書,要求朱勇強以相同金額之學費傳授系爭受教同意書之課程內容,則朱勇強抗辯其與上訴人於107年間初次見面時,已約定以系爭受教同意書作為授課內容等語,應堪採信。

上訴人徒以其未簽立系爭受教同意書為由,主張於起訴前未曾見過系爭受教同意書,或朱勇強於108年11月間才交付系爭受教同意書予其,系爭受教同意書非雙方約定授課之內容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憑。

⒊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提出之給付,不合債之本旨而言。

查朱勇強於收取系爭款項後,曾於107年10月至109年6月間對上訴人授課,朱勇強已交付系爭受教同意書上之教材並傳授口訣予上訴人之事實,為上訴人所未爭執。

上訴人並於刑案中具狀稱:伊交付學費予朱勇強後,親至朱勇強處所上課約10次,每次1至1.5小時,朱勇強有交付講義、條文(讖語)數冊由伊自行閱讀,並交付林晉德算好之數百則命譜由伊自行研究、練習,且傳扣金口訣予伊等語(見刑案偵卷第123頁),足徵朱勇強應已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傳授系爭受教同意書所載全部課程予上訴人,則其所為授課行為之給付,應已符合系爭契約債之本旨。

⒋上訴人雖主張:朱勇強並未傳授伊林晉德於網頁或視頻中所述鐵版神數關鍵推算過程之算法(即原證1、原證8),且朱勇強於刑案中呈報批命之流程,並非取伊六親生肖及伊出生年月日轉換成命運基本數,亦未使用15排之算盤來授課,故構成不完全給付;

且證人即林晉德之女婿陳彥文於原審證稱原證7(即朱勇強於刑案中陳報之手寫鐵版神數算命方式)與原證8(即林晉德之「鐵版神數論命規則」、「鐵版神數真假之辨」文章,下合稱系爭二文章)看起來不同等語。

惟朱勇強抗辯:伊與上訴人並未約定伊要傳授算盤之算法;

上訴人只要學會系爭受教同意書之內容,就可算出原證8(即系爭二文章)所載內容;

上訴人於上課後期未認真學習,課後未熟記及演算伊教授內容,且因上訴人臨時開刀、出國開會等私務,導致原預計3至6個月可完成之課程延宕約2年始教授完畢等語(見本院卷第191、193、203頁),並於刑案中提出2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刑案偵卷第35至39頁)。

參以朱勇強提出之「正統鐵版神數批命方式(壓箱口訣密笈表)」所載批命方式,包括參考上訴人之出生年月日、六親五行生肖數據表,並依六親考刻取數法計算基數,進而找出條文,且「正統鐵版神數逍遙派格局金口訣、流年批命表」中已有正卦、互卦、變卦、翻卦、反卦、縱卦、錯卦、滾卦欄位之記載等情(見原審卷第93、103、105、115、117、121頁),核與林晉德製作之系爭二文章所載內容大致相符,則上訴人主張朱勇強之授課內容或其算命方式,均與原證1、原證8林晉德於網頁或視頻中所述鐵版神數關鍵推算過程之算法不同,朱勇強根本不懂林晉德之鐵版神數算命方式等情,尚難遽予採信。

雖證人即林晉德之女婿陳彥文於原審證稱:原證8(即系爭二文章)是林晉德之公開資訊,伊沒有看過原證7(即朱勇強於刑案中陳報之手寫鐵版神數算命方式)之描述方式,原證7與原證8看起來算法不同等語(見原審卷第300、302頁,下稱系爭證述),然證人陳彥文自承:林晉德於晚期試圖傳授伊鐵版神數,伊因工作忙碌,且對這個沒什麼興趣,沒有學到什麼;

伊無法理解原證7及原證8之差別,無法分辨兩者是否相同;

就伊理解,命理有些東西要推敲,可能這樣認定,但看過幾天又會有另外的理解,伊看不懂原證7之手寫內容,有可能是伊自己理解之問題等語(見原審卷第300至302頁),則證人陳彥文既自承未學會鐵版神數之算命方式,可能因自身理解問題而無法辨識原證7與原證8是否相同,自難以其系爭證述遽認朱勇強之授課內容或算命方式與林晉德之公開資訊不同。

至朱勇強雖未傳授鐵版神數「算盤之算法」予上訴人,然本件上訴人與朱勇強約定之授課內容乃系爭受教同意書所載課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系爭受教同意書上既未記載「算盤使用」課程,即難以朱勇強未傳授上訴人鐵版神數算盤之算法,遽認朱勇強違反系爭契約之授課義務。

⒌準此,上訴人與朱勇強成立系爭契約後,朱勇強已對上訴人授課,並交付系爭受教同意書上之教材及傳授口訣予上訴人,是上訴人應已依系爭契約債之本旨,履行授課義務完畢,至上訴人於上課2年後,是否能如願習得鐵版神數之算命能力,尚與朱勇強是否履行授課契約無涉,亦不得以自己受教學習後未能理解其中算命推演事理,即謂朱勇強未依債務本旨履行教學義務。

則上訴人主張朱勇強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依民法第227條、第256條、第259條第2款規定解除系爭契約,請求朱勇強返還系爭款項,自不足採。

㈡上訴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主張撤銷系爭契約,為無理由: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民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訴人固主張:若林晉德於網頁及視頻中所述鐵版神數算命規則不存在,朱勇強明知此事,卻詐欺伊成立系爭契約給付系爭款項等語。

然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林晉德所述鐵版神數算命法則係虛偽不實,且朱勇強與林晉德所稱之鐵版神數算命方式大致相符,已如前述,則上訴人主張朱勇強藉由鐵版神數之授課收取系爭款項方式,對伊詐欺云云,即不足採。

㈢上訴人依民法第183條規定,請求葛琦君返還系爭款項,為無理由:承上說明,朱勇強已依系爭契約對上訴人履行授課義務,朱勇強收取系爭款項,尚非不當得利,則上訴人以朱勇強將系爭款項贈與葛琦君為由,依民法第183條規定,請求葛琦君返還系爭款項,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6條規定、第259條第2款,及第92條第1項、第113條、第114條第1項、第179條前段、第183條規定,請求朱勇強、葛琦君不真正連帶給付2千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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