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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吳欣庭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世東律師
被 上訴 人 趙克推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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