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重上更一,33,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 訴 人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邱俊諺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燐律師
被 上訴人 王明霞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賴可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