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重上更一,91,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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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9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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