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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79號
視同上訴人 黃宏獎(兼黃淑青之承受訴訟人)
黃宏慶(兼黃淑青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視同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黃玉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宏獎、黃宏慶為視同上訴人黃淑青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黃淑青於民國112年5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宏獎、黃宏慶2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47-154頁)。
黃宏獎、黃宏慶2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黃宏獎、黃宏慶2人為視同上訴人黃淑青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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