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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
上 訴 人 李靖葦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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