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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歐鴻英
陳秀鑾
鄭碧玲
林心翎
共同
訴訟代理人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王紫倩律師
被上訴人林若崴
訴訟代理人朱從龍律師
盧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兩造並應於該期日協同當事人到庭,另被上訴人應攜帶更被上證11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婷
法官郭俊德
法官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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