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上,117,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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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王俊富(即林玉鳳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基隆市私立祥瑞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即林長禮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俊富為上訴人林玉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林玉鳳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長子王俊富、長女王卉蓁、次女王依婕,而王卉蓁、王依婕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庭113年6月20日基院雅家謙113年度司查繼㈥字第36號通知及附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5、97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61號卷宗查明。

是本件自應由王俊富為上訴人林玉鳳承受訴訟,惟王俊富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王俊富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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