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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林國龍
被 上訴 人 吳義興
訴訟代理人 胡凱翔律師
武傑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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