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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36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亞捷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3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3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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