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毛彥豐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被 上訴 人 紀建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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