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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邱鴻麟
邱張數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被 上訴人 邱鴻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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