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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國易字第13號
上訴人林蘭銀
被上訴人楊明箴
新竹市政府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邱臣遠
被上訴人高虹安
李欣玫
黃玉璇
郭廷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臣遠為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虹安,嗣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變更為邱臣遠,有本院查詢之新竹市政府網頁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62頁),自應由邱臣遠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邱臣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陳心婷
法官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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