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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林千田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三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嵩暉
被 上訴 人 黃傑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及原審原告張宣庭就原審判決其等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惟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具狀撤回上訴,並經本院核發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另上訴人對原審原告張宣庭提起上訴部分,業經本院113年1月4日以112年度審上易字第66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以上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見本院卷一第613、661、665頁)。
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猶主張被上訴人及張宣庭撤回上訴部分,本院核發之確定證明書,對其不生效力,仍在本件審理範圍云云(本院卷二第150頁),容有誤會,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原審被告林嵩暉(下稱姓名)於110年8月5日在臉書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貼文)後,上訴人先在系爭貼文下方以暱稱David Lin留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大家小心!有基架消告夕貴歐背尬郎!」(下稱系爭留言),意指「大家小心!有一隻瘋狗四處胡亂咬人」之人身攻擊用語,復於110年8月6日將系爭貼文及系爭留言分享至附表一編號3所列之「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中華海峽珠寶交流協會(珠寶交流款)」、「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鐲蛋分會」、「GIC(武漢珠寶學院)臺灣校友會」、「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和闐玉及印石分會」及「爆料(報料)專區」之臉書中,因伊擔任全民鑑寶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民鑑寶公司)負責人及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所長,從事珠寶玉石鑑定及教學工作多年,此舉嚴重影響伊之社會評價,侵害伊名譽權,致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等情。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息之判決。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不再主張原審其他請求權,下不贅述,本院卷二第71頁)。
二、上訴人則以:林嵩暉發表系爭貼文係質疑被上訴人不具備美國寶石學院(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下簡稱GIA)頒發之GIA G.G.證書,經眾多同行業者分享貼文,被上訴人卻對眾多同行業者提出違反著作權等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616號等27件為不起訴處分,伊係對被上訴人之濫訴行為,陳述事實而為系爭留言,亦係就攸關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事項提出自己看法,難認主觀上有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惡意,又伊僅為系爭留言1次,並未轉貼及分享系爭留言,縱認上訴人所為逾越言論自由之範疇,被上訴人主張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0萬元顯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敗之判決,即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本息,並依兩造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上訴人就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如下(本院卷二第74頁):㈠被上訴人(暱稱花輪哥)目前擔任全民鑑寶公司負責人及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所長,並從事珠寶玉石之鑑定及教學等工作。
㈡上訴人(臉書暱稱David Lin)目前擔任中華海峽珠寶交流協會秘書長及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講師。
㈢上訴人在林嵩暉於110年8月5日臉書上發表系爭貼文後,有以暱稱David Lin回應系爭留言。
五、茲就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本院卷二第74頁)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㈠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要旨參照)。
次按意見表達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期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
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行為人復未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者,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要旨參照)。
反之,倘行為人就其表達意見所依據之基礎事實,有合理查證或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性。
又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
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上訴人固不爭執其有為系爭留言(不爭執事項㈢),惟辯以其係就被上訴人對林嵩暉等眾多同行業者,提出違反著作權等刑事告訴之濫訴行為,出於善意及對可受公評事項所為適當評論等語,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
經查:1.林嵩暉於110年8月5日在臉書為系爭貼文後,上訴人始在系爭貼文下方回應系爭留言,有系爭貼文及留言之截圖在卷可稽(原審卷第57、59頁)。
細譯系爭貼文:「黃傑齊先生若是認為我(指林嵩暉)講他的缺德事情不對,應該要告我毁謗才對,可是黃傑齊(綽號花輪哥)卻不敢告我毁謗,因為我講他的缺德事情是事實,所以他害怕真相會透過法院的調查而更清楚明瞭。
因此,黃先生藉口著作權法來騷擾很多同業!…」等語,已揭櫫被上訴人有以違反著作權法為由對眾多同業提出訴訟乙節。
2.被上訴人先後於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3日、110年7月19日,分為9份刑事告訴狀,以附表二「被告」欄所列之人將林嵩暉在臉書登載被上訴人影片之截圖,非法重製後公開傳輸至自身臉書,違反著作權法為由,對其等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告訴。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林嵩暉為珠寶玉石鑑定及買賣業者,於觀看被上訴人在YouTube頻道發表之影片,擷取定格畫面公開發表其個人評論,係就影片製作人之珠寶玉石鑑定資格及相關學識經歷、使用之珠寶鑑定方法與基準,提出業界之意見與質疑等,乃立基於公共利益或人民知的權利,針對上開著作內容發表個人專業評論,林嵩暉擷取之影片定格畫面占被上訴人發表影片之整個著作比例甚微,難認係對該視聽著作構成非法重製之侵害,附表二「被告」欄之人所為,即無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餘地,殊難遽以該罪責相繩等情,有上開偵查案卷及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本院卷二第229頁及外放影卷)。
又上訴人與林嵩暉、林嵩山即全民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負責人係兄弟關係(本院卷二第69頁),其等與附表二「被告」欄所列之人,均係從事珠寶玉石鑑定或買賣之人,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可明,足見林嵩暉所為系爭貼文指述被上訴人有以違反著作權法為由對眾多同業提出訴訟乙節,核屬事實。
3.上訴人於林嵩暉發表系爭貼文之前,除其自身、自家兄弟林嵩暉、林嵩山外,已有多名同業均遭被上訴人以分享林嵩暉臉書登載之影片截圖,違反著作權法為由提出刑事告訴,已見前述,上訴人自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貼文為真實,而在系爭貼文下方回應系爭留言:「大家小心!有基架消告夕貴歐背尬郎!」,核屬其對於被上訴人提起上開多起刑事告訴乙情,基於善意提醒同業或臉友,所為主觀價值之意見表達,「有基架消告夕貴歐背尬郎」等語固然尖酸、刻薄、具有諷刺意味,惟意指林嵩暉合理使用被上訴人之著作並就被上訴人講解珠寶之鑑定方法或其學識經歷等可受公評事項所為評論,卻遭被上訴人對林嵩暉及分享林嵩暉臉書貼文(含影片截圖)之上訴人、同業等,提起多起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告訴,主觀認定被上訴人有逾越合理行使訴訟權之虞,此係對可受公評事項所為評論,尚屬合理適當。
況被上訴人係從事珠寶玉石鑑定及教學工作者,並擔任全民鑑寶公司負責人及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所長,時常公開發表講解珠寶等相關影片,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其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
從而,上訴人有相當理由確認系爭貼文為真實,所為系爭留言係基於善意所為合理適當之評論,難謂有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4.至於被上訴人主張其對上訴人只提起7件民事訴訟,2件刑事告訴,係因林嵩暉於2年多有多達54篇貼文,才會提起多件訴訟,並非濫訴云云(本院卷二第435頁),對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送被上訴人所提之訴訟繫屬明細、臺北地檢署檢送110至112年間告訴人黃傑齊所提妨害名譽案件明細(本院卷二第215、216、225至227頁),不論被上訴人提起多起民、刑事訴訟之原因為何,均無礙於本院就上訴人所為系爭留言核屬合理適當評論之認定。
5.林嵩暉所為系爭貼文之起因固源於質疑被上訴人對外宣稱領有GIA G.G.證書乙節,惟上訴人所為系爭留言並未提及或評論被上訴人是否領取GIA G.G.證書乙事。
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林嵩暉等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下稱另案智財事件)審理時,已檢附當事人所提資料,透過外交部轉請美國加州北郡高等法院(The North County Superior Court)為司法互助,而向該州美國寶石學院查詢被上訴人是否畢業於該學院而獲頒GIA G.G.證書,以及被上訴人提出其上登載Jackie Wen Hwang之美國加州駕駛執照是否該州機動車輛部門(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所核發等情,認定被上訴人主張其已取得GIA G.G.證書乙節屬實,有上開函覆內容及另案智財事件判決書可參(原審卷第219至229頁,本院卷二第269至287頁),上開判決業已確定(本院卷二第436頁),則兩造關於被上訴人是否取得GIA G.G.證書乙節之重要爭點,已生爭點效。
因此,上訴人聲請命被上訴人提出GIA G.G.證書正本、再次透過台美司法互助向美國司法部請求調查美國寶石學院有關「Jackie Wen Hwang」之出生證明文件等、函調訴外人莊喬伊等人提供GIA G.G.證書等、聲請將被上訴人及莊喬伊等人提供之GIA G.G.證書送交GIA總部驗證、聲請傳喚莊喬伊、魏思凱到庭證述等調查證據(本院卷一第464至468頁,本院卷二第76、238、381頁),與本件爭點及本院認定無涉,核無必要。
至上訴人主張林嵩暉已於113年5月13日對被上訴人提起確認證書真偽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3條規定聲請停止訴訟(本院卷二第238、244、298、317頁),因上訴人所為系爭留言有無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乙節,與被上訴人持有之GIA G.G.證書真偽無涉,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㈢被上訴人復主張上訴人於110年8月6日將系爭貼文及系爭留言分享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中華海峽珠寶交流協會(珠寶交流款)」、「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鐲蛋分會」、「GIC武漢珠寶學院臺灣校友會」、「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和闐玉及印石分會」及「爆料(報料)專區」臉書中,故意侵害伊名譽權云云,上訴人固不爭執有分享系爭貼文,惟否認有分享系爭留言乙節。
觀諸被上訴人起訴時所提上訴人分享系爭貼文之截圖(原審卷第63、65、67、69、71、75頁),確實未見有系爭留言,被上訴人事後亦稱已無法覓得主張上訴人分享之系爭留言(本院卷二第137、150頁),縱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刪除分享之系爭留言乙節屬實,惟系爭留言係上訴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所為合理適當之評論,已見前述,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系爭留言侵害其名譽云云,自無可採。
被上訴人聲請本院就上訴人刪除系爭留言乙節,對上訴人處以罰鍰云云(本院卷二第326頁),自無必要。
㈣承上各節,被上訴人主張就上訴人回應系爭留言,及上訴人於110年8月6日分享系爭留言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臉書等,侵害其名譽權云云,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2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為系爭留言及分享系爭留言,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0萬元,及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附表一:(見原審卷第14、15頁)
編號 言 論 內 容
備 註
110年08月05日林嵩暉臉書網站貼
文:「黃傑齊先生若是認為我講他
的缺德事情不對,應該要告我毁謗
才對,可是黃傑齊(綽號花輪哥)
卻不敢告我毁謗,因為我講他的缺
德事情是事實,所以他害怕真相會
透過法院的調查而更清楚明瞭。因
此,黃先生藉口著作權法來騷擾很
多同業!但是著作權法49條〜55條
可以看出當時立法機關設立著作權
法的用意和其用法,大家可以上司
法院官網或法院官網查詢到相關法
條祝大家萬事如意,吉样平安!〜
網站聯結〜《著作權法》全國法規
資料庫https://1aw.moj.gov.tw/La被上訴人主張就林嵩暉左
揭言論中關於「缺德」、
「騷擾」部分,另案起
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1年度訴字第3448號、本
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審理後,先後駁回被上訴
人之起訴、上訴,不在本
件原審起訴主張範圍(本
院卷二第72頁)。
附表二:被上訴人於110年8月5日林嵩暉為系爭貼文之前,對林嵩暉等人所提刑事告訴之明細
wG1ass/LawA11.aspx?PCode=J0070017大家了解《著作權法》的法條後
就不易被唬爛了」
上訴人在臉書暱稱David Lin於上開
編號1林嵩暉臉書貼文下留言:「大
家小心 !有基架消告夕貴歐背尬
郎!」
被上訴人主張本件侵害名
譽之言論僅有編號2 部
分,首次發表,原審起訴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8萬元
(見原審卷第57、59頁,
即原證21,本院卷二第72
頁)。
上訴人於110年8月6日將上開編號
1、2言論分享至①「翡翠玉石鑑賞
同好會」臉書、②「中華海峽珠寶
交流協會(珠寶交流款)」臉書、
③「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鐲蛋分
會」臉書、④「GIC(武漢珠寶學
院)臺灣校友會」臉書、⑤「翡翠
玉石鑑賞同好會-和闐玉及印石分
會」臉書、⑥「爆料(報料)專
區」臉書中。
即原審起訴狀附表三編號
3-3、3-4、3-5、3-6、3-
7、3-9,被上訴人請求每
分享一次賠償非財產上損
害2萬元(見原證23、2
4、25、26、27、29,原
審卷第14、15頁,本院卷
二第72、73頁)。
編
號
刑事告訴
具 狀 日
被 告
刑事告訴之犯罪事實
偵查案號及結果
110.5.10
伍昊光
將林嵩暉臉書登載被上訴人影片之
截圖,非法重製後公開傳輸至自身
臉書,違反著作權法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
第6088號、110年度偵字
第28968號不起訴處分
110.5.10
全球寶石
鑑定研習
中心(負責
人:林嵩
山)
同上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
第6089號、110年度偵字
第22616號不起訴處分
110.5.10
黃洲明
同上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
(續上頁)
第7156號、110年度偵字
第34854號不起訴處分
110.5.13
陳秀玲
張承易
吳家鈺
劉祐珍
將上訴人臉書登載林嵩暉將被上訴
人影片之截圖,非法重製後公開傳
輸至自身臉書,違反著作權法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
第7400號、110年度偵字
第33034號不起訴處分
110.7.19
夏瑋
林嵩暉
將林嵩暉臉書登載被上訴人影片之
截圖,非法重製後公開傳輸至「翡
翠玉石鑑賞同好會」臉書,違反著
作權法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
第8010號、110年度偵字
第34841號不起訴處分
110.7.19
夏瑋
林嵩暉
林千田
同上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
第8011號、110年度偵字
第34840號不起訴處分
110.7.19
夏瑋
林嵩暉
將林嵩暉臉書登載被上訴人影片之
截圖,非法重製後公開傳輸至「翡
翠玉石鑑賞同好會--和闐玉及印石
分會」臉書,違反著作權法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
第8022號、110年度偵字
第28986號不起訴處分
110.7.19
夏瑋
林嵩暉
將林嵩暉臉書登載關於被上訴人影
片截圖,非法重製後公開傳輸至
「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臉書,違
反著作權法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
第8059號、110年度偵字
第34851號不起訴處分
110.7.19
夏瑋
林嵩暉
林千田
將林嵩暉臉書登載被上訴人影片之
截圖,非法重製後公開傳輸至「翡
翠玉石鑑賞同好會--和闐玉及印石
分會」臉書,違反著作權法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
第8060號、110年度偵字
第34852號不起訴處分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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