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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上訴人富利旺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段仰蘭
訴訟代理人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粘世旻律師
被上訴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路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因當事人具狀表示願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陳心婷
法官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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