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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聯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浤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上訴 人 彭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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