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上易,63,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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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謝錦地
訴訟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上 訴人 曾于容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

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正本,及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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