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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 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一誠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112年度非抗字第120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又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
本件聲請人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對相對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嗣具狀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依上說明,其聲請自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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