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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白國豊
再審被告 楊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77號確定判決駁回其對於第一審反訴所提之上訴部分,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本院卷第3頁),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扣除再審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本院卷第160頁),尚應補繳1,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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