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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林肇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藍泳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
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112年度上易
字第74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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