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再易,18,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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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歐宗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

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112年
度再易字第1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7,7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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