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27號
再審原告 邵曰道
邵國芳
邵慶芳
邵華芳
邵曰仁
林宗賢
林頌安
林頌君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
12年度再易字第11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265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