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勞再抗,1,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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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
聲請人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3年度勞抗字第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勞抗字第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婷
  法官楊雅清
法官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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