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勞聲,3,20240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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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113年度勞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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