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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連麗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連明傑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起訴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且起訴或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明。
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連錦鎰、連黃森桂所遺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原審判決予以分割,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上訴效力仍及於訴之全部,故本件第一、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被繼承人連錦鎰、連黃森桂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299萬4,046元(計算式:6,008,584+6,985,462=12,994,046),按上訴人應繼分即其主張得分配之比例3分之1核算為433萬1,349元(計算式:12,994,046×1/3=4,331,3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為4萬3,966元、6萬5,94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4萬3,867元、6萬5,801元(見原審卷㈠第11頁、本院卷23頁),尚欠第一審裁判費99元(計算式:43,966-43,867=99)、第二審裁判費148元(計算式:65,949-65,801=148)。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附表一: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連錦鎰之遺產(新臺幣:元)編號 遺產內容 起訴時價值/金額 備註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806元 111年公告現值:250元/㎡ 面積:116㎡ 計算式:250元×116㎡×1/36=806元 2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16,403元 111年公告現值:250元/㎡ 面積:2,362㎡ 計算式:250元×2,362㎡×1/36=16,403元 3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35,125元 111年公告現值:250元/㎡ 面積:5,058㎡ 計算式:250元×5,058㎡×1/36=35,125元 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438元 111年公告現值:250元/㎡ 面積:63㎡ 計算式:250元×63㎡×1/36=438元 5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306元 111年公告現值:250元/㎡ 面積:44㎡ 計算式:250元×44㎡×1/36=306元 6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271元 111年公告現值:250元/㎡ 面積:39㎡ 計算式:250元×39㎡×1/36=271元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3,674元 111年公告現值:250元/㎡ 面積:529㎡ 計算式:250元×529㎡×1/36=3,674元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30,313元 111年公告現值:250元/㎡ 面積:4,365㎡ 計算式:250元×4,365㎡×1/36=30,313元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1,514元 111年公告現值:250元/㎡ 面積:218㎡ 計算式:250元×218㎡×1/36=1,514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3,840元 111年公告現值:250元/㎡ 面積:553㎡ 計算式:250元×553㎡×1/36=3,840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1) 542元 111年公告現值:250元/㎡ 面積:78㎡ 計算式:250元×78㎡×1/36=542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1) 82,553元 111年公告現值:17,300元/㎡ 面積:76.35㎡ 計算式:17,300元×76.35㎡×1/16=82,553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1) 22,014元 111年公告現值:17,300元/㎡ 面積:20.36㎡ 計算式:17,300元×20.36㎡×1/16=22,014元 14 新北市○○區○○○段○地○○○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37,532元 111年公告現值:410元/㎡ 面積:2,197㎡ 計算式:410元×2,197㎡×1/24=37,532元 15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21,047元 111年公告現值:410元/㎡ 面積:1,232㎡ 計算式:410元×1,232㎡×1/24=21,047元 16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47,133元 111年公告現值:410元/㎡ 面積:2,759㎡ 計算式:410元×2,759㎡×1/24=47,133元 17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19,475元 111年公告現值:410元/㎡ 面積:1,140㎡ 計算式:410元×1,140㎡×1/24=19,475元 18 新北市○○區○○○段○地○○○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8分之1) 3,314元 111年公告現值:410元/㎡ 面積:388㎡ 計算式:410元×388㎡×1/48=3,314元 19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449,275元 111年公告現值:410元/㎡ 面積:26,299㎡ 計算式:410元×26,299㎡×1/24=449,275元 20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219,106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9,561㎡ 計算式:550元×9,561㎡×1/24=219,106元 2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8分之1) 2,143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187㎡ 計算式:550元×187㎡×1/48=2,143元 2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390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17㎡ 計算式:550元×17㎡×1/24=390元 2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1,490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65㎡ 計算式:550元×65㎡×1/24=1,490元 2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206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9㎡ 計算式:550元×9㎡×1/24=206元 2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160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7㎡ 計算式:550元×7㎡×1/24=160元 26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3,002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131㎡ 計算式:550元×131㎡×1/24=3,002元 2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17,493元 111年公告現值:410元/㎡ 面積:1,024㎡ 計算式:410元×1,024㎡×1/24=17,493元 28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8分之1) 584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51㎡ 計算式:550元×51㎡×1/48=584元 29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18,563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810㎡ 計算式:550元×810㎡×1/24=18,563元 30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62,723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2,737㎡ 計算式:550元×2,737㎡×1/24=62,723元 3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17,783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776㎡ 計算式:550元×776㎡×1/24=17,783元 3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26,377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1,151㎡ 計算式:550元×1,151㎡×1/24=26,377元 3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11,183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488㎡ 計算式:550元×488㎡×1/24=11,183元 3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47,529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2,074㎡ 計算式:550元×2,074㎡×1/24=47,529元 3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12,329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538㎡ 計算式:550元×538㎡×1/24=12,329元 3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14,781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645㎡ 計算式:550元×645㎡×1/24=14,781元 37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15,790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689㎡ 計算式:550元×689㎡×1/24=15,790元 38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 4,560元 111年公告現值:550元/㎡ 面積:199㎡ 計算式:550元×199㎡×1/24=4,560元 39 臺灣銀行三重分行優惠存款 2,209,333元及其孳息 40 臺灣銀行三重分行優惠存款 2,543,267元及其孳息 41 臺灣銀行三重分行活期存款 220元及其孳息 42 中華郵政存款 3,922元及其孳息 43 第一銀行存款 3元及其孳息 44 彰化銀行存款 34元及其孳息 45 三重區農會存款 38元及其孳息 總計 6,008,584元
附表二: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連黃森桂之遺產(新臺幣:元)編號 遺產內容 金額/贈與價額 1 三重正義郵局存款 69元及其孳息 2 110年11月及12月敬老金 7,544元及其孳息 3 存簿儲金利息 225元及其孳息 4 悠遊卡 18元及其孳息 5 生前贈與被上訴人連明傑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暨所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640) 6,977,606元 總計 6,985,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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