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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邱顯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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