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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抗字第28號
抗 告 人 陳聖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裕福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玖仟零壹拾貳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不服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此觀112年11月29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裁定亦明。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又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且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44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裕福、陳怡樺(下各稱其名,合稱相對人)請求分割兩造之被繼承人莊寶玉(下稱其名)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以編號稱各遺產,合稱系爭遺產),其中編號1至3之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應以起訴時之市價定其交易價額,並應將莊寶玉生前居住之門牌號碼基隆市○○○街0巷0號5樓房屋(下稱○○街房屋),及陳裕福盜領莊寶玉存款計入遺產範圍。
因陳裕福盜領存款部分現於刑案偵查中,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俟刑案確定後,方能核定。
原裁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萬1,533元,顯有未當,爰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本件相對人主張莊寶玉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相對人起訴時系爭遺產總額,按陳裕福、陳怡樺各得受之利益(應繼分比例)合併即三分之二計算之。
經查:㈠相對人於111年3月9日起訴(見本案原審卷第11頁),編號3房屋位於基隆市○○區○○路,鄰近房屋在111年2月至7月間雖有5筆交易,惟其中有4筆房地係具有「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其他增建」、「陽台外推」之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買賣價格查詢服務網足參(見本院卷第19至30頁),尚難真實反應市價,爰不予參酌。
所餘1筆交易,其成交價格每坪21萬8,000元,交易時間為同年6月15日,距起訴時間約3個月,該段時間不動產之交易,並無鉅大之波動,而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自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
系爭房屋總面積(不含陽台)為25.28坪(計算式:83.59×0.3025=25.29,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551萬3,220元(計算式:218,000×25.29=5,513,220元)。
又○○街房屋並非莊寶玉之遺產,且抗告人主張陳裕福盜領莊寶玉存款部分,經原審認定非屬莊寶玉之遺產(見本案卷第14、15頁),抗告人主張應列入為莊寶玉之遺產,或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云云,洵無可採。
㈡從而,系爭遺產起訴時之總交易價額為557萬8,518元(計算式:5,513,220+42,550+22,748=5,578,518元),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均為371萬9,012元(計算式:5,578,518×2∕3=3,719,0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742元。
原法院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261萬1,533元,並據以計算第二審應徵裁判費之數額,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萬0,407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改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既經廢棄,關於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亦無可維持,應一併廢棄。
又抗告人提起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9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附表:
編 號 遺產內容 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或金 額(新臺幣) 1 基隆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面積:3,809㎡,權利範圍:91/10000) 5,513,220元 2 基隆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65㎡,權利範圍:91/10000) 3 基隆市○○區○○段○○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號3樓,面積:83.59㎡) 4 郵局帳戶存款及孳息(帳號:00000000000000) 00,550元 5 龍騰大地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及孳息。
22,748元 總計 5,578,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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