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家聲,22,2024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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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
抗告人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件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限未補正,抗告即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范明達  
法官黃珮禎
法官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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