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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應以該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欲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1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現由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受理,聲請人聲請該案承審法官劉又菁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以112年度家聲字第38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本院卷第5至6頁,下稱系爭案件)。
是系爭案件既經裁定終結,聲請人以該案承審法官范明達、張嘉芬、葉珊谷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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