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審上,175,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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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道愛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心靈海國際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勲
被 上訴人 京丰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薇
訴訟代理人 湛址傑律師
戴羽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行補正程序,逕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113年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9至30、31頁)。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及原法院答詢表、繳費、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5至13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至被上訴人亦提起上訴部分,現由本院另行審理中,附此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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