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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易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劉泰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玥霖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70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3478元,僅據繳1萬503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44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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