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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
附 帶
被 上訴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原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 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王琇慧律師
附帶上訴人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敏華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審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帶上訴部分,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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