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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章一丰
兼法定代理人 章心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侯欣妤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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