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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94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星潔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楊兆景,變更為謝良駿,茲據謝良駿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61至6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抗告人起訴主張伊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4377號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執行法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定於110年10月19日實行分配,而相對人張星潔、王煒榕、蔡政宏、葉勁暐、台灣中航信有限公司、許陳侯等113人為執行債權人,其等如附表所示執行費與債權均應剔除,為此聲明異議並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原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330號受理在案(下稱本案訴訟)。
原法院以抗告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本案訴訟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2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本文、第3項前段亦有明定。
尋繹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於85年修正本旨,在於原規定異議人未為起訴之證明者,僅生執行法院得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之效果,其所提起之訴訟,仍須進行,致生分配程序已終結,而仍須進行無益訴訟程序之現象,為加重異議人未為起訴證明之失權效果,始修正為未於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聲明之規定,於此情形,其異議既復不存在,執行法院當然應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受訴法院亦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以避免執行及訴訟程序之拖延,此乃規定於10日內為起訴之證明,注重在向執行法院為證明。
該法條所定10日為法定不變期間,一經遲誤即發生失權之效果,自無補正之問題。
三、抗告人主張伊於110年10月29日已寄出本案訴訟之起訴證明至執行法院,並未逾越期限云云。
經查:系爭執行事件經執行法院委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服公司)辦理,金服公司於110年9月16日製作系爭分配表,定於110年10月19日實行分配,抗告人於110年10月12日提出民事分配表聲明異議暨陳報狀就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並於同年月29日向原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嗣於同年11月1日以民事陳報狀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之證明等情,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查閱屬實,並有影印節本在卷可考(原法院卷第317至321、17至41、353至357、367至369頁)。
則自系爭分配表所定分配期日起算10日,末日為110年10月29日(為上班日,原法院卷第485至486頁),抗告人於110年11月1日始向執行法院提出起訴之證明,已逾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所定10日內之不變期間,依首揭說明,應視為撤回異議之聲明。
至於抗告人雖主張伊於110年10月29日已寄出本案訴訟之起訴證明,並提出民事陳報狀及普通掛號函件執據為證(本院卷第49至51頁)。
惟將起訴證明付郵送交執行法院者,須到達於執行法院時,始得謂有起訴證明之提出,抗告人付郵提出起訴證明到達於執行法院時,已為110年11月1日(原法院卷第367頁),既已逾十日之不變期間,其前開主張,即無可取。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須以異議存在為前提,抗告人異議之聲明既因視為撤回而不存在,且無從補正,所提本案訴訟,即不合法。
四、綜上所述,原法院認定本案訴訟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附表: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關於系爭分配表編號1至5分配表應剔除之債權(單位:新臺幣)
債權人 編號1分配表 (分配金額) 編號2分配表 (分配金額) 編號3分配表 (分配金額) 編號4分配表 (分配金額) 編號5分配表 (分配金額) 張星潔 次序9 (1,050元) 次序24 (0元) 次序29 (0元) 次序43 (0元) 次序37 (0元) 次序33 (0元) 王煒榕 次序10 (1,052元) 次序25 (0元) 次序25 (0元) 次序31 (0元) 次序22 (0元) 次序18 (0元) 蔡政宏 次序15 (0元) 次序10 (0元) 次序17 (0元) 次序16 (0元) 次序10 (0元) 葉勁暐 次序16 (0元) 次序9 (0元) 次序16 (0元) 次序15 (0元) 次序9 (0元) 台灣中航信有限公司 次序8 (251,382元) 次序25 (0元) 次序8 (150,906元) 次序23 (0元) 次序19 (0元) 許陳侯等113人 次序10 (59,785元) 次序27 (0元) 次序9 (35,889元) 次序39 (0元) 次序35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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