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抗,212,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12號
抗 告 人 張凱風
代 理 人 陳彥潔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婉儀律師
相 對 人 王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抗告人聲請追加楊明宏為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0日以相對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修復漏水訴訟(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下稱原訴),主張: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房屋(下稱1樓房屋)所有權人,相對人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房屋(下稱2樓房屋)所有權人。

000年0月間,相對人因修改2樓房屋之水管及管路,造成1樓房屋嚴重漏水,導致1樓房屋之天花板、牆面、冷氣、客廳地板受損,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下同)99萬570元,暨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第191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將2樓房屋漏水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修繕費用由相對人給付(原法院訴字卷第23至27頁)。

嗣抗告人於112年9月15日提出「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聲明暨調查證據聲請狀」(下稱系爭追加及變更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追加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房屋(下稱3樓房屋,與1樓、2樓房屋合稱系爭建物)所有權人楊明宏(下以姓名稱之),主張: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下稱系爭鑑定機關)112年7月31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第7頁認定1樓房屋室內漏水之原因為系爭建物之屋頂平台(下稱系爭屋頂平台)公共排水管及防水層功能失效及破損所致,應由系爭建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責,相對人及楊明宏(下合稱相對人等2人)應負擔3分之2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213條第1、3項規定,追加聲明:相對人等2人應連帶給付抗告人60萬4,380元,及自系爭追加及變更書狀繕本送達相對人等2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第191條第1項規定,追加聲明:相對人等2人應將系爭鑑定報告第7頁所提及系爭屋頂平台公共排水管及防水層功能失效破損修復至完好狀態,修繕費用由相對人等2人連帶給付3分之2(原法院訴字卷第373至374、379至383頁,下稱追加之訴)等語。

原裁定以相對人等2人未同意抗告人為追加之訴,且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原因事實不同,楊明宏未參與原訴先前言詞辯論及本件鑑定過程,對其防禦權之行使顯有重大影響,如准許抗告人為訴之追加,難以保障楊明宏之訴訟權益,且有礙相對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為由,駁回抗告人追加之訴。

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共有物之管理方式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共同意思意思決之,修繕費用亦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負擔,共有人間判決結果不容歧異,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系爭鑑定機關於112年7月31日做成系爭鑑定報告,經原法院通知閱卷後,伊於同年8月15日進行閱卷,因系爭鑑定報告認定1樓房屋室內之漏水原因為系爭屋頂平台公共排水管及防水層功能失效破損所致,伊於同年9月15日具狀為上述訴之追加,並無延誤訴訟之進行。

又漏水事件本須待鑑定結果方得以釐清事實,原訴與追加之訴之基礎事實同一,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且原訴之證據資料於後續審理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於追加之訴予以利用,可使原訴及追加之訴在同一程序加以解決,達到訴訟經濟與紛爭解決一次解決,原訴與追加之訴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伊所為訴之追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原裁定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訴狀送達後,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者,原告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即明。

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共通,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避免重複審理,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均屬之。

上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最高法院106年8月8日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於原訴主張:相對人於000年0月間因修改2樓房屋之水管及管路,造成1樓房屋嚴重漏水,導致1樓房屋之天花板、牆面、冷氣、客廳地板受損,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賠償99萬570元,暨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第191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將2樓房屋漏水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修繕費用由相對人給付(原法院訴字卷第23至27頁)。

嗣原法院於111年10月24日以新北院賢民惠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函囑託系爭鑑定機關鑑定:⑴抗告人所有1樓房屋天花板、牆面等處,於逢下雨天時,是否有漏水之情形?如有,其漏水之位置為何?漏水之原因為何?是否因相對人所有2樓房屋之原因所造成?(如係管線原因所造成,請具體說明該管線為公共管線或何戶之私管)⑵1樓房屋如有因2樓房屋造成之漏水情形,則其具體修繕漏水之方法為何?修繕漏水之合理費用為何?修繕工程所需之合理工期為何?⑶前開漏水之修繕方法,是否需進入2樓房屋始得進行?如是,請註明需進入2樓房屋始得進行修繕之工程為何?⑷1樓房屋因前開漏水,是否有造成該函附件報價單所示之各項損害?如是,其各項損害合理修繕數量、費用(單價、複價)為何?(請逐項說明,另請將各項之工資材料分列,材料部分請扣除折舊,並說明折舊之計算方式)。

系爭鑑定機關於000年0月00日出具系爭鑑定報告認定1樓房屋之漏水位置分別為:①室外冷氣機外機上方漏水。

②室內入口玄關上方天花板、牆面。

③公共梯間外上方天花板、牆面。

前開位置之漏水原因:①為2樓房屋陽台洗衣槽排水管銜接不良鬆脫或破損所致。

②、③為系爭屋頂平台公共排水管及防水層功能失效所造成。

原法院於112年8月10日通知兩造閱卷,並定於同年9月22日開庭,抗告人於同年8月15日進行閱卷,於同年9月15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並將原訴聲明變更為:⑴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8萬4,000元,及自系爭追加及變更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⑵相對人應依系爭鑑定報告第8頁之方式,將2樓房屋陽台洗水槽之漏水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修繕費用由相對人給付(原法院訴字卷第355、365、379至384頁)。

㈡抗告人於112年9月15日具狀追加楊明宏為被告,主張:依系爭鑑定報告認定1樓房屋室內漏水之原因為系爭屋頂平台公共排水管及防水層功能失效及破損所致,相對人等2人自應負擔3分之2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213條第1、3項規定,追加聲明:相對人等2人應連帶給付抗告人60萬4,380元,及自系爭追加及變更書狀繕本送達相對人等2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第191條第1項規定,追加聲明:相對人等2人應將系爭鑑定報告第7頁所提及系爭屋頂平台公共排水管及防水層功能失效破損修復至完好狀態,修繕費用由相對人等2人連帶給付3分之2(原法院訴字卷第379至384頁)。

經核原訴及追加之訴均係本於1樓房屋發生漏水事件衍生之爭議有所請求,原訴與追加之訴主要爭點共通,均須探究1樓房屋之漏水原因,堪認追加之訴與原訴所爭執者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屬關連性紛爭,且原訴之證據資料,與追加之訴有關,於審理追加之訴時仍得加以利用,應認原訴與追加之訴在相當程度範圍內之基礎原因事實同一、證據資料得以援用,並得藉此使原訴及追加之訴事件所生爭議能於同一訴訟程序予以解決,避免日後就同一爭執再生訟累,以達訴訟經濟及紛爭解決一次性目的,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情形。

㈢再者,抗告人於111年2月10日提起本件訴訟,原法院僅於111年6月24日、同年10月21日進行2次言詞辯論程序,令抗告人與相對人就原訴各自陳述聲明、起訴原因事實及答辯理由,另原法院依抗告人之聲請,於111年10月24日囑託系爭鑑定機關鑑定上開㈠所示事項,系爭鑑定機關於000年0月00日出具系爭鑑定報告,原法院於同年8月10日通知兩造閱卷,並定於同年9月22日開庭,可見原法院尚未就原訴進行爭點整理,亦未使抗告人及相對人就該調查證據之結果盡攻擊防禦之能事,距離訴訟終結尚有相當時間,堪認抗告人於112年9月15日具狀為訴之追加,尚無礙於相對人之防禦及訴訟終結。

㈣從而,抗告人所為訴之追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且無礙於相對人防禦權之行使及訴訟終結,應予准許。

至原法院雖已將原訴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在案,惟揆諸前開說明,縱已無從合併審理,但仍不影響本件追加之訴獨立存在之訴訟拘束效力,併予敘明。

原裁定駁回本件抗告人追加之訴,尚有未洽。

抗告意旨就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妥適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