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抗,253,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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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53號
抗 告 人 曾建穎
送達處所:三重市正義○○○000○○ ○
相 對 人 徐維德等20人(詳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3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人於民國111年6月6日在原法院刑事庭(下稱刑事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08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審理中,對相對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附民訴訟)。

刑事法院於112年9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後段規定,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08號裁定(下稱系爭1號裁定)公訴駁回,並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112年9月15日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41號裁定(下稱系爭541號裁定),將附民訴訟移送原法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見附民字卷第7至13頁)、系爭1號裁定(見原審卷第15至22頁)、系爭541號裁定(見原審卷第11至13頁)可憑。

原法院以該附民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且抗告人未以書狀或言詞聲請將附民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為由,認定抗告人之訴不合法,於112年11月9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293號裁定(下稱系爭229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偵查不力之責任,不應由伊承擔,伊為系爭刑案之被害人,且已依法提出將附民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審理聲請,系爭2293號裁定以伊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以原裁定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顯有不當,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於113年3月13日以113年度抗字第59號裁定將系爭2293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原裁定以本案訴訟遭駁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有未合,且當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案訴訟是否顯無勝訴之望,宜由原法院實質調查及認定,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即主文第2項)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附表:
編號 相對人名稱 住居所 1 徐維德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2 李淳瑋 住○○市○區○○路000巷0號 3 劉立恩 住○○市○○區○○○路000號6樓 4 陳瑀紘 住○○市○○區○○街00號11樓 5 施政旭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號13樓 6 謝任哲 住南投縣○○鎮○○街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 7 張敬培 住○○市○鎮區○○街00巷0號 8 楊添財 住○○市○○區○○里○○路0段000號 居高雄市○○區○○里000鄰○○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 9 張克家 住○○市○○區○○街000巷0號 10 阮采羚 住○○市○○區○○街00巷00號 11 洪浩倫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 12 歐佳怡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居同上區美村南路239號3樓之1 13 廖仁甫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14 王陽明 住○○市○○區○○○街00號5樓 居同上區金門街376號4樓之1 15 林煥鈞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同上區復興路373巷7弄14號3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16 林煥軒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同上區復興路373巷7弄14號3樓 17 林孝忠 住○○市○○區○○街000號3樓 18 彭文濱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19 林哲雋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20 陳治宇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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