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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88號
抗 告 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淑卿等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13年1月12日112年度事聲字第6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3年4月12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駁回。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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