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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94號
抗 告 人 周成霖
相 對 人 周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
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至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
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實際成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稅務機關核定之房屋課稅現值,非當然與市價相當,法院仍應調查,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下分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半,抗告人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原裁定認系爭不動產市場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819萬2,750元,抗告人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為1/2,因分割所受利益為3,909萬6,375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09萬6,375元,然系爭不動產應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計算其交易價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22萬5,434元,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既有上開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等語。
三、經查:㈠抗告人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抗告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然抗告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訴時(見原法院112年北司補字第3166號卷,下稱北司補卷,第7頁),系爭不動產並未實際交易,亦無估價報告,抗告人復未釋明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格,原裁定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之實價登錄資料,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自屬有據。
又系爭建物編號1為鋼筋混凝土造14層建物之第8層,主要用途為住家,系爭建物編號2為位在地下2層之停車位,此有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見北司補卷第21頁至第23頁),原裁定參酌同一住宅大樓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6樓之2建物暨其坐落土地於112年3月24日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35萬8,523元、地下2層停車位交易價格為400萬元(見原審卷第11頁至第13頁),據以計算系爭建物編號1(含土地)之市場交易價格為7,419萬2,750元(計算式詳附表二),加計系爭建物編號2停車位之交易價格400萬元,認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為7,819萬2,750元(計算式:7,419萬2,750元+400萬元=7,819萬2,750元),再按抗告人之應有部分1/2,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09萬6,375元(計算式:7,819萬2,750元×1/2=3,909萬6,375元),核無違誤。
㈡抗告人主張系爭不動產應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計算其交易價格云云,惟稅務機關核定之房屋課稅現值,非當然與市價相當,法院仍應調查,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而土地公告現值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有客觀且具體之價格可供參考,要非不得以其他方式估算核定,均已如前述,則原裁定業已參考交易日期與抗告人起訴日期接近、交易標的與系爭不動產係位於同一幢大樓,面積、座向、樓層極其類似之實價登錄資料,可客觀反應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值,則原裁定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於法並無不合。
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附表一: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3,328 96/10000(抗告人、相對人各48/10000)
建物 編號 建號 坐落地號 門牌號碼 主要用途及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3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155.23 附屬建物: 陽臺:23.82 全部(抗告人、相對人各1/2) 2 同段2376建號 同上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地下2層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2,041.40 1/48(抗告人、相對人各1/96) 共有部分:建物編號1:同段2496建號,面積3,669.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6/10000 建物編號2:同段2496建號,面積3,669.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0/10000
附表二:
附表一建物編號1(含土地)之市場交易價格: 實價登錄單價35萬8,523元/平方公尺×建物總面積(層次面積155.23+陽臺面積23.82+共有部分面積3,669.83×76/10000)平方公尺 =35萬8,523元/平方公尺×206.94平方公尺(小數點2位以下四捨五入) =7,419萬2,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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