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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46號
抗 告 人 鄭德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芳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6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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