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抗,464,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64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 謝諒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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