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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38號
再 抗告 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許慧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陳蒨儀
法官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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