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抗,638,20240827,3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38號
再 抗告 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許慧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陳蒨儀
法官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陳泰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