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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43號
抗 告 人 李政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創鉅有限合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其聲請救助事件(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86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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