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邢家嘉
兼訴訟代理
人 劉翠萍
被 上訴 人 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鍾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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